吉打州立法议会会议通过数项伊斯兰法修正案,包括扩大权限让伊斯兰法庭地位与民事法庭同等,针对此事,吴健南律师认为,这抵触了联邦宪法和355法令,所以很难完全落实。
吴健南周一接受《光华日报》访问时说,这个事件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从宪政的角度来看的话,如果吉打州议会成功把这个提高伊斯兰法庭地位的修正案纳入州宪法,那么无可否认对全国各州而言,是一个新的突破。
“不过,这个突破需要吉打州苏丹的核准,因为涉及到联邦宪法。关于伊斯兰的民间事务,包括家庭、习俗、宗教等等都是属于州政府的权限(《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事务属于州政府辖权),但是首先当你要修改这方面的州宪法,涉及到这个伊斯兰事务,吉打州苏丹身为这个州属的伊斯兰最高领导,必须先核准和同意,才能纳入吉打州宪法,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吉打州要提高伊斯兰法庭地位,肯定抵触联邦宪法和一些法令,包括355法令,随时会面对类似吉打州伊斯兰刑事法的命运,很容易受到挑战并被联邦法院视为违宪,所以没有办法完全落实。”
他解释,没办法完全落实,是因为抵触了联邦宪法,因为主要的司法单位,还是以民事法庭为主,而不是伊斯兰法庭。
“联邦宪法第九造表,已经清楚阐明了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只局限于州政府特定的伊斯兰和马来人习俗范畴,不可以跨过这个范畴,去碰触到其他民事领域,比如刑事,比如民事上合约、毁约、索偿、侵权等等,这些全部都不能够超越民事法的权限和联邦宪法的权限。”
他指出,如果吉打州一意孤行,不理会联邦宪法去做这个动作,将造成以后执行上的很多漏洞和偏差。
“就像吉兰丹早前的做法一样。当伊斯兰的一些家庭法,每个州有一点出入的时候,现在已经出现类似的情况了,因为我国没有好像中国和台湾那样严格的户籍制度,所以很多州民或者是马来西亚国民,他们就会有选择性,他可能迁移到其他州属,或是如果抵触某个事项,他就到另外一个州属去进行,所以到最后还是会面对很多执法的不公和偏差,也没有办法一视同仁使用在所有州民,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还有吉打州民和非吉打州民等等此类问题。”
下一步或扩大审理犯罪权限
“为什么沙努西要这样做?”吴健南认为,吉打州务大臣沙努西是在取巧,因为与吉兰丹相比,吉兰丹是直接推出伊斯兰刑事法,直接使用州法令,提高审理犯罪权限,包括幽会、通奸等等,抵触联邦刑事法。
“但是沙努西避重就轻,先不要扩大管理犯罪权限,先把伊法庭地位提高,然后纳入吉打州宪法,先做好基础建设工作,下一步才可能会效仿吉兰丹,去扩大审理犯罪权限。”
他说,吉打州不可能一边提高伊法庭权限,另一方面却没有提高审理犯罪权限,那是做不到的。
“所以,那个将成为沙努西下一步计划,而这一步他只是专注在伊法庭地位。可能他觉得这样子做的话,至少这个起步没有像吉兰丹这样引起太大争议。”
他说,沙努西如果取巧过关的话,他才来温水煮青蛙,推出他们真正要扩大的伊刑法范畴。
提高伊庭地位浪费国家资源
吴健南说,虽然吉打州在调整伊法庭结构后,原有的3层审理管道增至4层,但是伊法庭仍跟民事法庭结构不一样,民事的上诉庭和最高联邦法院是属于联邦的,所以不会局限在州政府的权限内,人们是真正上诉到联邦的阶级。
“虽然吉打州增加了上诉的阶级,但是仍局限于州,没有去到联邦地位。”
吴健南说,如果吉打州一意孤行要提高伊法庭地位,法官的地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是一种重叠和浪费国家资源的行为。
“因为这些资源本来就不应该使用在这方面的,国家资源应该用在民事法庭,而不是拿州政府资源,越权去用在州的伊法庭或法官身上,包括提高伊法庭地位和法官福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