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从日本回国,最为感慨的是,虽然大马从1980年代敦马任相1.0年代就倡议“向东学习”政策,到如今物换星移新首相安华早已把“向东学习”的对象从日本转移到中国。
40年后的今天,不管是向日本还是中国学习,唯一不变的,我们的地方政府至今仿佛还在原地踏步,学不上人家丁点儿的细腻和效率。很多环节的管理并没有经过完善和长远的积极规划,而总是抱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得过且过散漫态度。
5月初发生在吉隆坡市中心某酒店前的致命性树倒意外正是一例。树倒意外在我国并不罕见,即便涉及伤亡的案例也偶有发生。但是这次有关犹如10层楼高的苍天大树,压毁超过17辆交通工具、波及单轨火车轨道,以及1人死亡和2人受伤。
严重程度可谓非常罕见,也提醒我们不能低估这些种植在我们公路周遭的大树,所足以构成的难以估计重大破坏和损失。
问题是,还是老生常谈,这么一起严重意外,有人站出来问责或道歉吗?
当然我们感到很庆幸,至少作为当地地方政府的吉隆坡市政局,并没有像一些执法单位般,用最简单方式把问题归咎于老天,包括指雨量下得太大,或老树长得太高。而此方向是正确的,因为非常明显的,这些树木并非来自天然森林或大自然,而是属于城市规划的一环,是人为因素在发展某个城市或社区的时候,后期所种上去作为景观和绿化用途的。
新加坡就是一个在这方面非常值得学习的花园城市典范。相信许多曾经驱车到该国的大马国民都有类似良好印象,只要从关卡进入该国公路就会被四周林立的绿色大树所深深吸引,并感到心旷神怡。虽然是个小面积的国际大都会,却难得拨出不小的公共空间作为绿化用途。
但令人遗憾的是,吉隆坡市政局在上述树倒意外,还是选择了一个非常肤浅和不负责任的推卸责任手法,即指有关大树是种植在私人地段,属于私人所维持和管理。从法律角度而言,犹如游走在灰色地带。只要没有进一步分析,很可能就信以为真被其开脱责任。
首先从国家土地法典而言,的确没错,若有关大树是种在私人地段,则有关土地拥有者将被视为该大树的主人。但问题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该大树更不可能在一天内突然长高至10层楼。而当树上的茂密枝干已经逐渐伸展到公路范围,那即可被视为超出了本身范围,并侵占了公共空间。
别以为只有在陆地上的直接侵占才叫作侵占土地。在我曾经处理的一般邻里间种树案例,还有早前发生在柔佛州的某个通过闭路电视摄像头照向邻居空间的案例,都已显示类似无形或通过空中所间接构成的侵占,也可被视为土地或隐私权侵占的一种。
那么谁又有权针对有关来自私人种植大树的侵占行为采取行动?那肯定是该公路的地主,即联邦政府或工程部。而并非我们这些路人甲。所以,联邦政府之前是否曾经以该公路拥有或管理者的单位,向该大树的私人主任采取过任何土地侵占行动,以保障所有公路使用者的安全?
其二,我们的地方政府法令,赋予地方政府不小的权力,包括管理其范畴内的公共乃至私人空间。我们一般所进行的房屋装修工程、饲养狗猫等,不都在我们的私人地段内吗?那为何地方政府却能制定一大堆微型条规(Undang-Undang Kecil)或指南,来摆出很大官威规定我们必须向当局申请相关批文或准证?
那为何如今却突然针对那一棵种在私人地段的大树,摆出一副置身事外或爱莫能助的无力嘴脸?
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77条文,各地方政府甚至可以针对一些影响公共卫生的私人产业,作出关闭乃至拆毁的执法行动。哪有可能对付不了那棵私人大树?
其实从宏观的角度而言,类似源自私人大树的树倒意外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类似的大大小小意外,是由那些种植在公共空间如公路两旁的树木所造成的。
而往往有关当局的借口,要么就是怪天和暴风雨,要么就是怪资源不足,指负责各地方政府的园艺景观小组严重缺乏人手管理本身范畴内的庞大树木数量。
而有些屋主也曾经向我反映过,要求某地方政府砍掉一棵种在屋旁公共空间的高风险果树,却被当局以许多似是而非的借口加以拒绝,包括指当局不会种植任何果树在路旁,所以预设该果树应该是私人所种植的。
但事实上从新加坡还有其它先进国的个案不难理解,植树也是城市规划的其中重要一环,必须从一开始的种植树苗阶段就开始严谨长期规划。而大马的情况则是,在一开始选购树苗品种的阶段就开始失控和缺乏监管,包括据闻有些负责官员为了干捞拨款,而最终选择了一些货不对办的不适当树苗。结果经过岁月的洗礼后,才发现一些种植在路旁的大树,由于枝干太大、太茂密,而遮挡了司机们的视线;甚至一些种在住宅区的大树,其树根还不断伸展而最终破坏了一些民宅的结构。
所以在这个雨季时分,虽然很欣慰许多州政府因为上述吉隆坡倒树意外而纷纷提高警惕,开始关注、监督和修剪种植在本身权限管辖下的树木;但还是得提醒当局切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善用那些通过门牌税和地税向人民所获取的庞大税收,做好长期和完善的植树规划,以确保这些绿色树木真正成为大马各大城市的怡人绿肺,而非危机四伏的计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