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希的这项可大可小政治动作,也可被视为代表巫统内部的一些纳吉支持者,以进一步巩固他的内部领导权威,并向首相安华宣泄他们的强烈不满,甚至作为最后提醒随时一触即发、一拍两散。
千呼万唤始出来,原来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早前告知法庭的所谓重要人物的支持宣誓书,竟然是来自堂堂国家第2号人物扎希!
根据扎希在其4月9日所作出的一份宣誓书揭露,他本身的确曾通过东姑赛夫鲁手机看过有关前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志期1月29日的宽赦令附录,允许纳吉从狱中减刑成居家服刑。
虽然这份宣誓书表面上只是作为支持纳吉早前所提出的一项民事案申请,即要求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联邦宽赦局、首相署(掌管司法及制度改革)部长和法律事务总监,公开有关相信被有关当局特意隐瞒的宽赦令附录。但从更宏观的宪政精神、内阁集体负责惯例和当前团结政府的稳定性的角度而言,却是一语掀起千层浪,可能带来很广泛和严重的冲击。
首先从最直接的民事举证程序而言,一般上根据证据法令第73A条文或法庭规则,一旦任何关键证物或文件涉及真伪性的争议,则必需符合以下2条件才能被法庭接纳:1。提呈文件正本;和2。传召文件制造者作为证人确认。
但是由于有关宽赦令附录的制造者涉及前任元首,虽然我们的宪法没有明文阻止前任元首受邀为某民事案件的审讯作为证人。从国内史而言,如今一旦发生还是史无前例的。
当然,另外还有一些可以免除前任元首出庭的可能替代方案,包括作为被告的安华政府,可直接通过总检察长直接表态是否认同有关文件的真伪,或考虑也入禀有关前任元首的宣誓书进行确认。
但进一步往深一层看,此案可能暴露的是另一个更大的宪法争议或灰色地带,即元首针对任何囚犯所作的宽赦令决策,究竟是完全根据本身斟酌权,还是必须听取首相的劝告?
早前当纳吉获得一半的减刑后,安华和其内阁的主要立场是,那是特赦局或国家元首的权限,并超越了首相或政府的权限。但事实是否如此?
根据联邦宪法第40条款,国家元首在执行宪法或法律底下一般职务时,都必需听从首相或内阁的劝告。除非在以下事项,则有本身斟酌权:1。委任首相;2。不同意解散国会的要求;及3。要求召开统治者理事会会议。
所以,很明显的,有关特赦囚犯刑罚的事项,并没有明确列在元首可使用本身斟酌权的例外事项。
而另一关键制度问题,即这究竟是元首还是特赦局的权限?
宪法第42条款和一些案例(Superintendent of Pudu Prison v。 Sim Kie Chon [1986] 1 MLJ 494,我们的最高法院曾下判指,特赦局只是一个提供劝告而本身无法作出决定的机构,并提告劝告给元首或各州统治者以执行有关特赦权力。
而安华本身的案例,包括于2018年获得时任元首的全面特赦而出狱,也是希盟首次改朝换代和敦马担任首相2.0时,所一手推动的。
所以综观这个微妙的体制程序,此案所可能暴露的非常重大或史无前例争议在于:
1。前任元首是否的确有作出有关特赦令附录的决定;
2。若有,在作出有关决定前,是否必须听从首相的劝告;
3。首相有否或可否隐瞒或推翻有关元首的决定。
4。现任元首能否检讨前任元首在这方面所作决定。
更严重的是,从内阁集体问责的角度而言,副首相扎希在此案跟安华政府内的其他部长和重要单位,包括内政部长、司法部长、贸工部长、总检察长、监狱局等的严重质疑和对立,肯定已进一步加剧希盟和巫统的内部分歧,并打击各界对现有团结政府稳定性的信心。
扎希的这项可大可小政治动作,也可被视为代表巫统内部的一些纳吉支持者,以进一步巩固他的内部领导权威,并向首相安华宣泄他们的强烈不满,甚至作为最后提醒随时一触即发、一拍两散。
当然,安华本身一贯模棱两可的领导态度,相信也是激化此问题的其中关键因素。
首先,正如上文所言,他不该直接漠视宪法和过去本身案例,把话说死指纳吉是否获得特赦是元首或特赦区权限,并超越首相和内阁权限。这可能可一时向巫统或部分纳吉支持者交差,但终究经不起时间和民智的考验。
再来,倘若他一早即直接坦坦荡荡地向时任元首或国人表明其在纳吉案的特赦劝告立场,是否就能避免出席如今的尴尬局面,乃至宪政僵局?
更重要的是,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首相的安华,如今在此事必需果断和迅速表明本身内阁立场,包括是否有涉及隐瞒有关前任元首的特赦令附录,以及是否同意有关居家服刑决定。若继续迟疑,或继续纠缠在这个完全没有必要的民事申请,只会进一步打击各界对其个人领导和诚信的信心。